「碩士班章程」第11條關於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之修正案

 

國立臺南大學 最新消息公佈欄(NUTN News)
主旨(Subject) 「碩士班章程」第11條文修正案已奉教育部同意備查
公告單位(Department) 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
訊息類別(Category) 行政業務 (校內)
公告時間(Time Posted) 2021/12/27 16:16
有效日期(Good Until…) 2022/02/18 23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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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(Detail) 碩士班章程第11條條文修正案,業經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高(二)字第1100166011號同意備查,修正條文內容如下:。
第 十一 條 一般生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,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,休學二年期滿,因重病等因素,無法及時復學,經申請後得延長一學年。因懷孕、生產或撫育幼兒之需要,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三年。學生完成學位考試,而仍未修畢學分學程、教育學程及加註專長應修學分而修業期限屆滿者,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。